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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确认的原则有哪些(收入确认条件新准则)
      2022-06-21 08:16:50发布 2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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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入的概念:收入是指企业在 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 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 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不包括如下业务:

    ①出租资产的 租金收益

    ②债权投资的 利息收益

    ③股权投资的 股利收益

    ④保险公司的 保费收入

    ⑤以 非存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业务。

    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五步法原则

    步骤

    内容

    本质

    第一步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收入确认

    第二步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

    确定交易价格

    收入计量

    第四步

    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

    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

    (二)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1.合同的概念: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可验证的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

    2.收入确认的原则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取得商品控制权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①能力,即客户必须拥有 现时权利,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主导该商品的 使用

    ③能够获得 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3.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1)收入确认的一般条件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①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 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②该合同 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转让的商品)相关的 权利和义务

    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根据企业所处的法律环境和实务操作进行判断,包括合同订立的方式和流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的时间等。

    对于合同各方均 有权单方面终止完全未执行的合同,且 无需对合同其他方作出 补偿的,企业应当视为该 合同不存在

    其中,完全未执行的合同,是指企业尚未向客户转让任何合同中承诺的商品,也尚未收取且尚未有权收取已承诺商品的任何对价的合同。

    ③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 支付条款

    ④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⑤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 很可能收回

    企业在评估其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时,仅应考虑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即客户的信用风险)。

    (2)收入确认的特殊情况

    ①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 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包括全部或部分对价) 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 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②企业向客户收取无需退回的对价的,应当在已经将该部分对价所对应的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 并且已不再向客户 转让额外的商品且不再负有此类义务时,将该部分对价确认为 收入;或者,在相关合同已经终止时,将该部分对价确认为收入。

    ③对于在 合同开始日(合同开始日,是指合同开始赋予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的日期,即合同生效日)即满足上述 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④对于不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对其 进行持续评估,以判断其能否满足这些条件。企业如果在合同满足相关条件之前已经向客户转移了部分商品,当该合同在后续期间 满足相关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在此之前已经转移的商品所分摊的交易价格 确认为收入

    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 不应确认收入。从事相同业务经营的企业之间, 为便于向客户或潜在客户销售而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例如,两家石油公司之间相互交换石油,以便及时满足各自不同地点客户的需求),不应确认收入。

    ⑥合同存续期间的确定

    a.合同存续期间是合同各方拥有现时可执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的期间。

    b.合同的存续期间 不会超过已经提供的商品所涵盖的期间;

    当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在某一特定期间之后才可以 随时无代价地终止合同时,该合同的存续期间 不会超过该特定期间;

    当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但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 重大的违约金时,合同存续期间 很可能与合同约定的期间 一致,这是因为该重大的违约金实质上使得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整个期间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

    只有客户拥有无条件终止合同的权利时,客户的该项权利才会被视为客户拥有的一项 续约选择权, 重大的续约选择权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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