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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022-06-21 05:26:46发布 19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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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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