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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税收返还账务处理(最新个税手续费返还会计分录)
      2022-06-21 05:24:21发布 13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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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顿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个各假设情形之间无关联。

    情形一:顿子公司2020年代扣代缴个税53万元,2021年3月从税务机关取得按照2%计算返还的手续费1.06万元。

    增值税方面:

    公司取得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税目计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

    企业所得税方面:

    应将该笔手续费返还收入(不含增值税)计入公司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主要参考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文内容详见文尾“部分参考依据”)。

    同时,因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发生的相关支出,可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在税前计算扣除。

    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1.06

    贷:其他收益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06 【1.06/(1+6%)*6%】

    情形二:顿子公司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从税务机关取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5万元。

    增值税方面:不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不属于免税和不征税情形,应将5万元计入公司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主要理由同上述情形一。

    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5

    贷:其他收益 5(若不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提示:企业所得税方面,若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额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5条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情形,则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2]27号文第5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情形三:顿子公司从事蔬菜批发,2021年3月单独核算的蔬菜销售额20万元,免征增值税。

    这种情形下,顿子公司在平时销售蔬菜时,应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显示“免税”,税额栏显示“***”。

    同时,因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不得抵扣蔬菜的进项税额。

    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企业所得税方面,直接按照20万元计入收入总额。

    另外,实践中对于此业务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存在争议,有人主张先做价税分离,即先确认销项税16 513.76元(200 000/(1+9%)*9%),再通过减免税额抵消处理。

    我个人更倾向于按本文列示的分录处理。

    情形四:顿子公司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10%的优惠政策,2021年3月确认销项税额5万元,进项税额3万元,月初留抵税额为0,且无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

    则计算当期可加计抵减金额为0.3万元(=3万*10%)。

    3月底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

    4月份申报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贷:银行存款 1.7

    其他收益 0.3

    同时,0.3万元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

    部分参考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

    一、财政性资金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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