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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耗计算公式的标准(品质抽检数量标准)
      2022-06-21 05:10:32发布 21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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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耗

    是海关对保税料件进、出、耗、存、税等多个环节管理的依据,是海关加工贸易管理中手(账)册设立、核销以及核查、稽查和缉私等依法行政的基础和保障,海关按照“据实申报、如实核销”的原则对单耗实施管理。

    本文将对单耗管理中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解答

    ↓↓↓

    q1

    单耗管理有哪些政策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这是单耗管理的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十二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是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基本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该办法明确了由工艺损耗产生的边角料处理方式。

    q2

    企业向海关申报单耗时是否需要将非保税料件的部分包含在内?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第三条对单耗的定义予以明确:“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且从单耗管理的目的看,单耗是为了核定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使用相同料件的制成品,不管使用何种贸易性质的料件,其成品的料件构成都是一致的,如在成品中只计算保税料件,其成品构成就不完整。因此,企业应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情况。

    q3

    哪些损耗不能列入工艺损耗?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1

    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2

    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3

    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

    4

    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

    5 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6 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q4

    边角料与工艺损耗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边角料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二条规定:“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工艺损耗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联系和区别

    从定义来看,工艺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由于边角料存在的状态是废、碎料及下脚料,因此边角料与工艺损耗的关系可以理解为:边角料就是在工艺损耗内包含的有形损耗。

    q5

    单耗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超出单耗标准的如何处置?

    单耗标准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第七条规定:“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单耗标准适用范围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第十条规定:“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

    超出单耗标准的处置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第十一条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q6

    单耗申报、单耗变更有什么规定?

    单耗申报

    使用“金关二期”的企业应在手(账)册设立时选择单耗申报的环节,并在选定环节的时间范围内申报单耗数据。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同时,第十四条还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单耗变更

    应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办理单耗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变更单耗

    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q7

    报核前申报单耗需要什么条件?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

    2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因生产工艺、产品原因,无法在成品出口前申报单耗的

    企业内部管理规范,相关资料完整,能够保证海关在成品出口后核定单耗的

    企业配合海关单耗核定的

    3 获得单耗自核试点资质的企业。

    q8

    非单耗自核企业与单耗自核企业采用的报核前申报单耗的方式有什么区别?

    非单耗自核企业

    应在每本手(账)册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单耗申报环节向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单耗自核企业

    在取得试点资质并建立单耗追溯制度后,该企业的所有手(账)册即可在报核前申报单耗,无须逐本手(账)册提出申请。

    文 | 刘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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