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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凭证保管年限规定(凭证几年可以销毁)
      2022-06-21 05:08:12发布 16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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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票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毁损。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检查后销毁。

    第三十六条 丢失发票以及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涉税资料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会计档案保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提醒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注意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起施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年

    2

    记账凭证 30年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年

    4

    明细账 30年

    5

    日记账 30年

    6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7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年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年

    11

    银行对账单 10年

    12

    纳税申报表 10年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发票管理5个税收风险

    1、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风险】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提示】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纳税人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

    【风险】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提示】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2、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风险】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提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纳税人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风险】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提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5、纳税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风险】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1、其他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2、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3、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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