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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待摊费用账务处理分录(详解一年内待摊费用分录)
      2022-06-21 05:08:04发布 1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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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待摊费用”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下,企业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费用项目披露其摊余价值,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

    一、核算原则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2.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二、核算方式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计提

    小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2.摊销

    (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从定义可以看出,改扩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对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而言,小企业准则规定是不能对折旧年限进行调整的,所以只能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在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承租方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拥有对该资产的使用权,因而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对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核算原理和方法均一致。

    (3)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符合以上两项条件的大修理支出,在发生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该支出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借记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

    【例1】企业自行对经营租入发电设备进行大修理,经核算共发生大修理支出24 000元,修理间隔期为4年。分录如下:

    借:长期待摊费用──大修理支出 24 000

    贷:银行存款 24 000

    【例2】上述大修理费用按修理间隔期4年平均摊销,每月摊销500元。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500

    贷:长期待摊费用──大修理支出 500

    三、税务处理

    1.税法规定的第一项长期待摊费用,即“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其中的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改建支出则包括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和延长使用年限,但这两种情形不需要同时具备,其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税法规定的第二项长期待摊费用,即“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其中的固定资产仍然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租入固定资产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形式,其改建支出也包括两种情形,即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和延长使用年限,但这两种情形不需要同时具备。

    改建支出的摊销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但是如果改建支出的摊销期在会计制度中已经明确的,则按会计制度处理。如果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则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修理费支出,则可一次性扣除等。

    3.税法规定的第三项长期待摊费用,即“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将会计上作为修理费用的支出分为大修理和非大修理两类。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税法规定的第四项长期待摊费用,即“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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