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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办法)
      2022-06-21 08:14:41发布 15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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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内
      • 联系人: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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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是没有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的是对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等企业。安全生产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约定的义务,对于列举的高危行业企业应当计提安全生产费,未计提的,可以依法处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如下:
    计提安全生产费:
    借: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
    费用性支出时: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资产性支出的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折旧时作分录: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安全生产经费的可以税前扣除,预提的不能税前扣除。由此,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在计提当期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发生安全生产费(包括计提或摊销)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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