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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项目有哪些(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实例)
      2022-06-21 08:10:02发布 1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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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属于征收范围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该收入不含增值税。

    增值税计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简易计税

    应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

    应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销项税额(抵减后的销项税额)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根据转让项目的性质不同,可进行以下划分:

    转让项目的性质

    扣除项目

    (一)对于房企新建房地产转让(扣除5 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20%)

    (二)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扣除 3 项)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一)新建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包含契税)

    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不得扣除

    一般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开发——配比扣除: 分摊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总支出×此开发项目土地面积%

    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 6 项: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含耕地占用税)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

    一般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开发项目部分出售——分摊扣除:分摊开发成本=开发成本×出售项目建筑面积%

    3.房地产开发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既不同于会计处理、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关键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处理: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据实扣除注意三点

    ①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②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③不包括加息、罚息。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开发费用”扣除——取决于“利息支出”

    (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一税两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在计税收入中,不得扣除;但必须先计算增值税(一般计税、简易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以前会计在“管理费用”列支,计算土增扣除项目时在“开发费用”中扣除,不再单独扣除;现在会计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未修改。

    房企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否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扣除。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 加计 20%的扣除:

    (2)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二)存量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重置成本价: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层次、结构、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交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两税两费”: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特殊规定

    (1)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 5%计算扣除。评估价格=发票所载金额×(1+年限×5%)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 12 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 12 个月但超过 6 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2)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 5%的基数。

    (3)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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