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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转让增值税政策(不动产置换增值税政策)
      2022-06-21 07:57:38发布 12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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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内
      • 联系人: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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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年a公司将房产以1000万元出售给b公司,20*9年b公司又以2000万元出售。

    问: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是多少?

    分析:

    政策依据: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b公司取得a公司营改增前开具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票,营改增后简易计税应交增值税(2000-1000)/(1+5%)x5%=47.6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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