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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核定比例是怎么确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2022-06-21 07:57:30发布 13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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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大部分应税凭证以计税金额纳税。计税金额以全额为主; 差额计税的有两个: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各税目具体如下:

    1.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

    ①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 加工费金额按“ 加工承揽合同”(0.5‰), 原材料金额按“ 购销合同”(0.3‰)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②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 0.5‰计税贴花— —从高原则。

    (2)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 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和辅料的合计数,按 0.5‰计税贴花。

    3.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全额)。税额不足 1 元的按照 1 元贴花。

    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 先定额 5 元贴花,结算时按实际补贴印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 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 应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6.货物运输合同

    (1)一般规定: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

    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差额计税。

    (2)对各种形式的国内货物联运:

    凡在 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 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凡 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 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3)对国际货运:

    运输企业

    运输方

    托运方

    纳税义务时间

    我国运输企业运输

    我国: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

    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

    外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依运费结算凭证缴纳印花税

    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7.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如果是 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 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 0.3‰。

    8.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特殊情况应了解:

    (1)借款合同(或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2)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以其规定的 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3)抵押借款合同,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 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 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9.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差额计税。

    11.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 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2.营业账簿:

    (1)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设立的 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 减半。

    (2)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按件征收的 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13.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 5 元。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 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3.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 5 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4.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 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 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5.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每件 5 元。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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