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设备设施变更、拆除、闲置、报废的管理,有效利用再生资源,达到节能降耗,提高工厂经济效益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生产设施设备、变更、拆除、闲置、报废的管理。
3、职责
3.1 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设备、设施及仪表仪器的变更审核。
3.2 公司办公室负责计算机及软件变更的审核。
3.3 公司技安环保部负责安全设施的变更审核。
3.4 公司技术部负责设备、设施的技术变更审核。
3.5 公司设备负责人负责设备、设施变更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 设备、设施的更新和报废
4.1.1 因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修复使用价值或者因生产技术改造,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设备,以及技术落后、性能低劣,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报废的设备,应及时办理报废、更新手续。
4.1.2 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见附表),且应按《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申请报废。
4.1.3 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应按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及时申请报废。特种设备报废后还应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登记。
4.1.4 一般生产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整改的或不能满足工艺要求且又不能修复的设备应申请报废。
4.1.5 电气设备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时申请报废。
4.1.6 非生产设备经维修后仍不能使用的应申请报废。
4.1.7 凡申请报废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固定资产处理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报废。
4.1.8 设备报废后需要更新的,按《设备管理制度》相关设备更新的规定办理更新手续。
4.2 设备的调动和移装
4.2.1 公司内各单位之间因生产需要或工艺改变需要调动设备时由调入单位与调出单位协商,并由调入单位提出申请,经生产管理部组织技安环保部、技术部及机加分厂等部门评估审查后,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设备调动手续。
4.2.2 设备调出时,使用单位应将设备全部清洗干净,油封,并将该设备附件、工具,工装等一并移交调入。
4.2.3 设备移动到调入单位后,需要安装调试的,由机加分厂负责安装调试好设备后,移交给调入单位使用,相关的设备台账等资料也一并转移到调入单位进行管理。
4.3 安全设施的变更
4.3.1 安全设施需要变更的,由变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技安环保部审核,报经公司安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安排实施变更措施。
4.3.2 变更实施前,技安环保部对变更实施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后实施变更。
4.4 设备的技术变更
4.4.1 设备的设计依据的改变、设备的技术改造等由变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技术部审核,报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4.4.2 设备的主要零部件变更及重要技术参数的改变,须经技术部审核并报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4.4.3 设备实施技术变更前技术部应会同生产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变更项目实行技术评价,评估相应风险,制定控制措施。
5 安全拆除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5.1 生产设施设备的拆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填写书面申请,报生产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设备负责人审批。
5.2 拆除施工前,拆除单位应会同使用单位、技安环保部进行现场安全风险系数评估,制定拆除方案和安全预防措施,对需要动火作业的场所技安环保部应派专人到现场负责监督执行。
5.3 拆除作业时禁止损坏本体设备和其他设施设备。
5.4 拆除专用生产设备以及特种设备时必须由技安环保部批准确认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5.5 专用生产设备的拆除应按《报废生产线销爆安全管理规程》要求对设备的相关部位进行销爆处理,并经技安环保部检查确认后,才能实施拆除作业。
5.6 拆除后的设备必须进行除锈,除油并保持外观整洁。按规定地点放置,分类标识。
6 设备、设施变更后的管理规定
6.1 报废设备申请报废后由公司进行统一处理。
6.2 经过销爆处理的专用设备及危险性废旧器材应按种类分别单独存放,并建立台账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不应接收未经处理的废旧危险性器材;
6.3 经销爆处理后的专用设备及危险性废旧器材必须解体并经技安环保部批准后才能作回收处理。
6.4 报废后更新的设备、设施应按规定经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6.5 设备、设施在实行安全技改或技术改造后应在经过相关验收程序后才能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