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政策规定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二、会计政策规定
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购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应缴纳的契税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购置成本,应计入相应资产的原值中。《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财会字[1998]36号)也明确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因此,企业应将购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应缴纳的契税计入相应的资产原值中,并且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计入损益。
三、存在的税收风险
“税金及附加”属于会计当期损益项目,一般在当年的税前直接扣除。而长期资产成本一般通过折旧、摊销方式分期在多个年度税前扣除。因此,如果将应缴纳的契税计入“税金及附加”项目中既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又容易产生税收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