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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
      2022-06-21 07:22:23发布 14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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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总局分别下了三个相关的文件来阐述,你读懂了吗?

    财税2016年36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六条对销售自产或外购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结论:纳税人除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外,其他混合销售行为按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四十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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