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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销售费用扣除标准)
      2022-06-21 07:13:47发布 18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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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种常见费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

    一、

    三项费用扣除标准

    实际发生额

    财税〔2018〕51号

    1

    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注1: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

    注2: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3: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3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

    二、

    业务招待、广宣费扣除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1

    业务招待费

    a、发生额*60%;b、销售收入*0.5%

    a和b两者中取小

    注1:广告宣传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注3: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广告宣传费

    不超过销售收入*15%

    三、

    公益性捐赠支出

    财税〔2018〕51号

    公益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

    注1: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2: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四、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1

    保险企业

    当年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8%

    注: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五、

    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组通字〔2017〕38号

    1

    党组织工作经费

    不超过上年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1%

    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累计结转超上年工资额2%,则不再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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