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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建筑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
      2022-06-21 07:12:08发布 16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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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未及时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可以此作为工期延误的抗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966号

    关于国昊公司提出的2006年7月18日至2007年3月19日取得施工许可证期间的一半期限不应视为工期顺延的问题。根据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工,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在于建设单位,涉案工程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已开工一段时间,现虽未因无施工许可证而被主管部门责令停工,但涉案工程手续不全会对施工存在一定影响。且从现有证据看,上述期间,监理单位在监理月报及工地例会中提及工地现场的高压线影响到工地正常施工,建设单位要尽快与供电部门联系作出处理的内容,还提及双方存在误会,使工期有所延误等内容。因此,一、二审法院酌情认定从实际开工日期2006年7月18日至2007年3月19日取得施工许可证期间一半天数即123天可视为工期顺延,不计入鸿宇公司的工期延误责任中,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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