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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会计知识点大全(2021年初级会计报名费用)
      2022-06-21 05:43:13发布 15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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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明确目标的备考才不算是无用功,东奥小编整理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易错易混知识点,帮助初级会计考生有针对性的解决因为混淆知识点而错题的问题,抓紧时间学习吧!

    第一章-总论

    易错易混点:行政责任 &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一)法律责任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

    责任类别 特点 具体形式
    民事责任 可以由当事人主动承担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针对外部相对人)
    (1)行政处罚形式通常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行政处罚
    (针对内部相对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6类)
    刑事责任 应当由国家审判机关

    (法院)

    依照刑事法律给予

    主刑 管制(期限通常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拘役(期限通常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期限通常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无期徒刑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
    (可与主刑

    一起适用,也可以

    独立适用)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

    【辨别小技巧】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属于行政责任,拘役属于刑事责任。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易错易混点:会计专业职务(职称)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区别

    会计专业职务级别 会计专业职务名称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制度
    初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 初级资格 全国统一考试
    中级职务 会计师 中级资格
    高级职务 副高级 高级会计师 高级资格 考试与评审相结合
    正高级 正高级会计师

    ——

    易错易混点:会计职业道德 & 会计法律制度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法律制度
    区别 性质不同 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通过国家行政权力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
    作用范围不同 不仅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表现形式不同 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成文的规范,也有不成文的规范 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颁布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
    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主要依靠道德教育、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执行
    评价标准不同 以道德评价为标准 以法律规定为评价标准

    【辨别小技巧】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易错易混点:票据、结算凭证的更改 & 票据、结算凭证的伪造和变更

    (一)票据、结算凭证的更改、伪造和变更

    行为主体 行为手段
    伪造 无权限人 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
    变造 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手段,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
    更改 原记载人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

    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辨别小技巧】原记载人更改付款人名称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属于票据的更改,假冒他人在票据上签章则是票据的伪造,行为主体是区分伪造、变造和更改三者的要点。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易错易混点:非酒类产品、啤酒、黄酒 & 其他酒(如白酒、红酒、药酒等)

    (一)包装物押金中非酒类产品和其他酒的区分

    所包装产品类型 核算情形 时点 税务处理
    非酒类产品、啤酒、

    黄酒

    单独记账核算 收取时 不作销售处理
    按约定期限退还且不超过1年 自始至终不作销售处理
    超过1年或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退 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
    不单独记账核算 收取时 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
    其他时点 不再重复处理
    其他酒(如白酒、红酒、药酒等) 不论是否返还,也不

    论会计上如何核算

    收取时 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
    其他时点 不再重复处理

    【辨别小技巧】包装物押金中要注意核算情形、时点和税务处理“三要素”,它们是区分包装物押金中所包装产品类型的关键。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易错易混点:居民企业 & 非居民企业

    (一)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区别

    类型 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注册地标准) 全面纳税义务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

    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有限纳税义务 就以下所得纳税:

    (1)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易错易混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专项扣除 &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扣除项目

    项目 主要规定
    减除费用 60000元/年
    专项扣除 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辨别小技巧】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易错易混点:复合税 & 从价税、从量税、滑准税

    (一)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 适用范围 计算公式
    从价税 一般的进(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税 进口啤酒、原油等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复合税 进口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滑准税 进口规定适用滑准税的货物 进口商品价格越高,(比例)税率越低;税率与商品进口价格反方向变动

    【辨别小技巧】关税应纳税额的四种计算方法,可以根据进口货物的种类来进行区分,当无法确定进口商品适用哪个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时,可以根据公式中税率和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来判断。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易错易混点:税收保全 & 税收强制执行

    (一)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的区别

    税收保全 税收强制执行
    措施 (1)冻结

    (2)扣押、查封

    (1)从银行存款中扣缴税款

    (2)以拍卖、变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

    金额 相当于应纳税款 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是否

    适用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

    ×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单价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

    ×

    期限 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辨别小技巧】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采取保全措施;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易错易混点: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情形) &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用工之日起满1年(情形)

    (一)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

    情形 用人单位的处理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合法,双方依法依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可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3)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之日起满1年 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支付时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共计11个月,不论最终何时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辨别小技巧】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应,用人单位若要解除劳动关系,则需要严格按照以上法定的三种用工情形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或支付等行为。

    (二)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区分

    经济补偿金 违约金 赔偿金
    产生原因 法定 约定 法定
    适用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而劳动者无过错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的约定 由于自己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
    支付方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过错方,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辨别小技巧】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解约后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而违约金则是劳动者需要支付给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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