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立即发布信息
·广州 [切换]
    信息分类
      债权人会议要开几次(破产清算赔偿五大顺序)
      2022-06-21 05:39:58发布 137次浏览
    • 收藏
    • 置顶  |
    • 举报  |
    • 地址:广州市内
      • 联系人:张经理
      • 电话: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 百家网提醒您:让你提前汇款,或者价格明显低于市价,均有骗子嫌疑,不要轻易相信。
    • 信息详情

    债权人会议的规定如下: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百家网看到的,谢谢!
    • 您可能感兴趣